| 发布日期: | 2026.10.15 | 索引号: | E1213395-3-0404-2011-1388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主题 词: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省级本级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东北酸菜(酱腌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东北酸菜(酱腌菜)。被抽样单位:邯郸市***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06月27日。规格型号:1千克/袋。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分公司生产的产品东北酸菜(酱腌菜)10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9kg,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了。该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东北酸菜(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的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当事人实施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是,当事人采购涉案东北酸菜(酱腌菜)时已查验了供货商的证照,索取了涉案商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主观上无实施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故意。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查验,已经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收到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能够立即采取公告召回措施并对发现问题积极整改,也未有接到顾客投诉或反映食用上述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疾病等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具有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
综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