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 2026.04.10 | 索 引 号 : | 00062130-9-1703-2024-1003 |
| 发布机构: | 辛义乡 | 文 号: | |
| 主 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2026年4月6日,辛义乡执法人员周*、李*彬在成临线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存在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处以伍佰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罚款。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包容免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首次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临时堆放物料,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作出处首次违法不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