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 2026.03.09 | 索 引 号 : | E1213395-3-0404-2011-1375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主 题 词: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市监市处〔2025〕27号
当事人:忠盛(成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462家企业成安县刘鑫织布厂等1935户个体工商户(详细名单附后)
经核查,当事人未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
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挤占社会资源的情况要求,2025年9月30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关于拟吊销市场主体的公告》,2025年10月10日成安县市场监管管理局发布《成安县市场监管管理局2025年度关于拟吊销市场主体的公告》,对社会予以公告,督促当事人在公示期内补报年度报告、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督促当事人不再继续经营,长期停业未经营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25年9月30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关于拟吊销市场主体的公告》,2025年10月10日成安县市场监管管理局发布《成安县市场监管管理局2025年度关于拟吊销市场主体的公告》,根据公告截止2025年11月12日,忠盛(成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462家企业成安县刘鑫织布厂等1935户个体工商户仍未提交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于2025年 8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冯晓卫、 靳丽影为办案人员。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当事人登记地址和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已成立,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关于拟吊销市场主体的公告名单。
2、实地核查记录表。
2025年11月12日,我局在成安县人民政府网、成安县市场监督局公告栏分别公告了《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12月15日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吊销忠盛(成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462家企业成安县刘鑫织布厂等1935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要求,组成清算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同时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3月9日
附:忠盛(成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462家企业成安县刘鑫织布厂等1935户个体工商户名单